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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6月2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要从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机制,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教师、技术人员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工作整体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实训室)是隶属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院、系(中心)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辅助单位,承担实验教学和辅助实验教学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以学校管理为主的院、系(中心)二级管理体制。某些专业实验室可由规模较大、师资、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较强的院、系(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或实验教学辅助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指导实验教师实施实验教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进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建立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创新的多元教学模式;根据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推动学生自主、合作和研究性学习。

第七条  根据承担或预约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及科技服务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服务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以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的环境配置条件为目标,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计量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整体实验室工作的调研、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资处、科研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研讨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拟定实验室工作改革意见。

(二)审定实验室工作制度。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及服务、科研及服务、社会服务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论证审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验室仪器配备方案,开展投资效益评估。

(四)研究、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实验室工作队伍建设问题。对实验管理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七)对有关单位实验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对实验室工作评优树先进行监督、审核。

(九)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议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实践教学的软件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写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课程指导书等。每学期末(或学年末),组织各系申报下学期(或下学年)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实验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所开实验项目、上课时间、班级人数、分组情况等)。审定后下达,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各院、系(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指导各院、系(中心)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四)检查各院、系(中心)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实验教学质量。

(五)审定各院、系(中心)的实验课考试考核方式以及成绩汇总备案和管理。

(六)提出实验课教师的进修和培训计划,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七)根据各院、系(中心)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需要和在校学生人数,提出教学、实验设备配置计划。

(八)负责组织各院、系(中心)申报实验开放计划。

(九)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学校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参与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论证、评估。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硬件建设和实验教学实施准备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教务处和科研处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资条件和环境条件。

(四)根据教务处、科研处下达的实验开放任务,配合各院、系(中心)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实验室。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实验教学仪器配备方案, 配合财务处拟定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负责实验室效益评估。

(六)负责实验室建设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前的调研、论证、实施和验收(主要负责设备配置、技术指标的验收)等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实验室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安装、验收(主要负责设备品种、规格、台件数等指标的验收)与设备帐目管理。

(八)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低值易耗材料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做好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十)协助教务处和各院、系(中心)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十一)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工作,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负责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实验室(中心),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工作任务;

2.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搞好本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制定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学生的“三育人”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经费、设备、物资的有效管理与调度;

7.定期检查、总结本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十三)负责具体实施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十四)完成与学校实验工作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条件建设工作。

(二)按照“保值、增值,设施设备共享,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对学院的设施设备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和调配管理。

(三)负责建立学校房产和各类物资设备的账目、卡片和物资设备的统计信息工作,审核处理物资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

(四)负责实验设备的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 科研处管理职责

(一)负责科研实验室和重点扶持项目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论证与实施工作。

(二)做好在学校实验室进行实验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核定、实验任务下达工作。

(三)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科研实验室、重点扶持项目实验室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系(中心)管理职责

(一)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二)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组织制定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开放实验教学计划)与实验大纲。

(三)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等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四)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提出实验教学、 的意见。

(五)对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做好实验教学的有关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实验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指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与实施过程中。

(一)实验教学计划

开设的实验课学时必须列入教学计划,并有与实验教学大纲相适应的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表、实验进度表或实验课程表。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其开课学期、学时和学分数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列出。

(二)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按专业培养规格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规定具体实验课程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教学文件。要阐明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实验项目的类别(演示性、验证性、技能训练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开放性)、性质(必做或选做)、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中心)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组织制订,经同行专家外审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制订后,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学科发展或培养要求变化,需要增删内容或变动要求时,必须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院、系(中心)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实验教学要求不同的同一门实验课,应有不同的实验教学大纲。如果使用同一实验教学大纲,必须根据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要求,在大纲的相应部分加以规范或说明。

(三)实验项目

1.实验项目的选择

选择实验项目遵循以下原则: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项目类型力求全面,具有典型性,尽可能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能性;优先选择有条件作为开放性实验的项目。

2.实验项目的落实

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应按计划要求对学生按时开出,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院、系(中心)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各院、系(中心)、教务处同意,各院、系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和实验学时数。

新开实验课(项目)应经各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列入实验教学计划与实验教学大纲。

(四)实验教材

实验教材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指导性资料,也是开展实验项目前学生进行实验预习、了解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难点和重点的参考资料。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讲义或实验操作规范,也可使用必要的音像资料。无论何种形式的实验教材,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点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实验作业等,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

在没有适宜的实验教材的情况下,实验教材可由高水平实验课教师编写。实验教材的编写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而且所编教材必须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常规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可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实验报告的编写或实验作业三部分。

(一)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文件准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用纸。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实验教师现场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配备易损易耗材料,备齐实验用品。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等。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课。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操作顺序,写出预习报告。

(二)实验课教学

1.实验开始前,实验课教师应会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合本实验的具体要求就安全事项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讲解。

2.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交费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任课教师要会同实验技术人员手把手式指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4.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清点设备、清扫场地、关闭台、橱和门窗,经任课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5.实验完毕后,实验课教师必须配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记录等资料。

(三)实验报告的编写

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独立写出实验报告;实验课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实验结果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严格实验教学的考试考核制度。凡实验课时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独立设课,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按占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记入课程总分。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记入总分时可按不同的比例记入,以适应专业培养目标,其最低比例不低于20%。

实验课考核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应由实验操作考试和平时实验成绩组成,并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凡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均按学生学业考试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同时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专管共用,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师范性和应用性的特色。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满负荷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条件;

(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条件;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管理人员、专兼职实验教师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消,由各院、系(中心)申请,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审定,全面规划。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和仪器设备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一)每年5月期底,各院、系(中心)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以项目申请的形式,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新建或补充实验室设备项目;

(二)每年上学期底,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各院、系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提交学院审批;

(三)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招标采购小组按时间要求组织进行采购;

(四)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基础、专业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投入。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课题经费、社会捐助、校企共建形式筹资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时,学校支持各院、系(中心)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实验室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取得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资质。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制定相应规定和“三废”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件》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列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经费(包括:一般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和仪器设备维修)专项。实行学校宏观调控、切块管理的办法。每年年初,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经费年度预算总额和各实验室承担任务及特点情况,分别按实验室和相关项目切块下达经费指标,报财务处,签发《实验经费本》。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学期末为实验教师、实验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及保健津贴。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其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及时解决实验室安全方面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良好运行所需的水、电、通风、控温、房屋、家具等的安装、维修、改造等保障工作由后勤公司负责。由各院、系(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向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主任不能解决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计划外的使用及有偿开放服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实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质量及其常规的督导、检查、评估。

(二)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及服务工作的考核。

(三)各院、系负责实验教学及其常规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整体评估。

(五)科研处负责对科研实验室、重点扶持项目实验室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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