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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验室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档案工作,提高实验室档案管理水平,实现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我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验室档案,是指除归档在学校档案室以外的、应保存在各实验室的,在实验室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管理性、工作过程性、技术性文件材料,以及其它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系(中心)应重视实验室档案工作,加强对实验室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按本规定做好实验室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主管实验室档案工作,对实验室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档案工作。各实验室主任、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档案工作实行领导、组织、监督和指导,各实验室均应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档案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以教学实验室及正式建制的科研实验室为单位进行。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实验室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实验室建设类

(1)实验室批准建立、撤销、调整等的依据文件;

(2)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建设实施检查书、建设验收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调整申请及审批文件,实验室建设专家论证意见,实验室建设验收专家意见等。

2、实验室管理类

(1)每个统计年度上报教育部的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表。

(2)实验室经费

各类经费申请报告、经费项目立项书、经费启用批准文件,经费使用记录表等。

(3)实验室工作人员

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任命、聘任、调动文件;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览表、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表;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记录。

(4)实验室检查、评估文件、结论材料等。

(5)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仪器设备的明细帐册、新增仪器设备明细帐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明细帐册、新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明细帐册;报废仪器设备明细帐册;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统计表;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调试验收报告、入库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仪器设备维修单、报废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重要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资料,自制仪器设备资料。

(6)低值易耗品及消耗材料明细帐册、学期消耗记录,低值易耗品及消耗材料采购计划、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等。

(7)实验室环境与安全

实验室房舍布局图纸,水、电、气布置图及技术资料,特殊技术安全设施图及技术资料;实验室改造修缮方案,施工项目表,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项目调整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竣工图等。

化学危险品购买、领取、使用及废液处理记录。

(8)会议报告、讲稿、会议纪要、总结等。

3、实验室运行类

(1)实验教学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新开实验的报告、更新实验的改造报告,实验教学任务书、学期实验课程安排表,实验报告,实验课考试题目、学生试卷等。

(2)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

项目申报书、立项书、合同、协议,测试结果材料,结题验收鉴定材料、项目成果材料;科技成果奖申报材料、获奖批准文件、获奖证书,专利申报材料、批准文件等。

(3)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技术研究

项目申报书、立项书、批准文件,中期检查材料,结题验收鉴定材料、项目成果材料;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材料、获奖批准文件、获奖证书等。

(4)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

项目立项材料、实施记录、结题验收鉴定材料,项目成果材料、获奖材料。

(5)实验室运行记录本、工作日志等。

4、规章制度类

国家、部委、学校、学院及实验室发布的各类法规、规章制度。

5、其它材料

参观记录、检查记录;实验室人员所参加的重要会议的通知;实验室所承办会议的通知、总结及会议成果材料。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光盘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九条 各类别的实验室档案材料均应完整、准确、系统。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应为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复制件;档案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材料的立卷和上报,逐级进行。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实验室档案管理员检查,并经实验室主任、负责人审查通过后,向上一级实验室移交,最后存入档案室。

第十一条 系(中心)档案室应根据第七条所列大类,按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形成实验室、载体形式等,对档案材料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细化整理,使档案材料的分类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 系(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第七条所列文件材料凡列入学校档案室收存范围的,应按规定归入学校档案室。移交档案材料应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系(中心)档案室应对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装册、编制目录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实验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的损坏、遗失和混乱。

第十五条 系(中心)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应于每学期档案归档结束后,向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基本信息整理后,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存档。同时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有关数据。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 系(中心)档案室应面向校内开放档案。凡持有有效证明或证件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应持介绍信,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立卷人要求限制利用的档案,不宜开放。

第二十条 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系(中心)档案室应编制档案目录和检索材料,方便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系(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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