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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系危险品管理办法


化学与化工系危险品管理办法

一、为了避免化学危险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教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无计划和规格不清者,不予购置。 

三、储存与养护 

1、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2、化学危险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化学危险品进出库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帐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4、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有存放要求的药品,严格按照存放要求尽心保管、存放。

5、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毒品必须在毒品柜中存放。毒品柜钥匙、密码实行双人保管制。 

四、化学危险品的发放与使用: 

1、领取化学药品应根据需要领取最少量,领取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主管系主任批准,签字同意后方能发给。

2、领取剧毒品时必须详细写明用量及用途,用后多余的剧毒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品库,不得随意转让处理。 

3、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防护以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并在申请领用时,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品。

4、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放射性物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6、师生在使用剧毒品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数量,实验要在良好的通风条件下进行。实验结束后的废液、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根据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化学与化工系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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