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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在教学、科研单位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专家组成。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依照“按权限,依程序办事”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购置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采购;审验资质,筛选方案,初选公司,组织市场调研,实地考察;组织商务谈判,确定合作伙伴,签订采购合同,监督采购过程。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负责审议学校招标项目文件;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组织单位,对相关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负责收集、整理各院、系(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组织或委托组织招标;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编写招标文件。

2.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和管理,落实采购项目的经费。对学校确定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负责采购活动计划资金的使用,以及合同执行的有关财务工作。

3.监察处、审计处:监督采购工作小组是否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参与对供应商资质的考察,如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使用部门: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的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参数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和要求,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参与相关验收工作并对标的物建立资产及技术档案。

5.专家组:为保证相关活动和环节的客观公正,保护采购利益。学校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专家组成员由使用部门或采购工作小组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产生。专家组成员在招投标、询价谈判、合同谈判和验收过程中,提供技术顾问。

第三章 采购活动

第十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直接采购

(七)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凡采购额度10 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若无特殊原因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额度5 万元-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取招标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额度5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直接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申报立项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交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仪器使用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报工作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后,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决定最终立项与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预算并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各院、系(中心)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采购;对于超预算或临时的采购项目,各院、系(中心)提出采购申请报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向主管校领导请购,请购得到批准后,按相应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审批件、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应当依据法规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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